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時間表
欄目:行業動態 · 發布日期:2014年9月3日 · 作者:中成泵業
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初次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時間表,即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 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
明年完成排污權初次核定
《意見》提出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地區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基層,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合理核定排污權。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
對合理核定排污權問題,《意見》提出,試點地區可以采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方式出讓排污權。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通過公開拍賣方式取得。
《意見》還明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后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
為了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的積較性,重慶率先發布了排污權抵押貸款的細則。在《意見》發布的同一天,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和重慶市環保局聯合印發的《重慶市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借款人滿足五項條件可以用有償獲取的排污權抵押申請貸款。而貸款的用途主要用于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和能源節約、污染物排放減少的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
此外,《意見》要求試點地區積較支持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
禁止火電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
《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意見》明確,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在環境經濟學者周宏春看來,開展排污權交易一是表明政府將更多地利用市場手段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二是向市場發出信號,環境容量也是資源,排污要付費;三是倒逼企業淘汰落后、提高產品附加值和技術創新。
《意見》還特別指出,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
“火電行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主要通過遠距離輸送和大氣化學反應等導致酸雨和區域性PM2.5污染等大氣污染問題,而低矮面源影響的主要是局地環境空氣質量。鑒于高架源與低架源對環境影響機理、方式的顯著差異,火電等高架源原則上不能與低架源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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